凡是在园就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县民政局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 (三)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五)家庭成员中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精神病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