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关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5-03-28 10:14 来源:霍山县城关小学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中的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报账员负审核责任。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在中心学校直接领导下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八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九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大一重”制度。

第三节、报账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在校长得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或做好各项费用的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四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报账必须做到月清月结。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整理核算。

第十七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抬头是否使用学校全称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报账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单据报销封面。

第十八条、报销金额达到500元,必须提供对方账户,直接付款给供货方,如果在网上购买或者是预先垫付等情况,经办人要做相应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法可实施报账。

第二节、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十条、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计划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6、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盗窃等问题;

7、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8、报账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9、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参与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事项的处理,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财务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十七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二十八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三十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台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500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500元必须有中层领导签字证明。

第三十一条、学校购置维修等严格执行霍教【2022】8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务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审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节、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十六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目榭及、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四十三条、支出管理姿防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四十四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职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第四十五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2、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同意。

3、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写出采购报告,采购报告必须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审核。表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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