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5-03-20 09:39 来源:安徽省霍山第二中学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加强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霍山县各公民办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幼儿园事业收入主要是指保教费收入,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二章经费的提取与核算

第三条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并使用校内资助资金,专门用于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分别为:幼儿园不低于事业收入的3%-5%,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事业收入的3%,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民办学校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

第五条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校内资助资金,在一级科其他应付款”下设立“校内资助”二级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核算收支。

第三章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幼儿园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1.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保教费;

2.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伙食补贴;

3.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4.其他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第七条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3.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4.没有享受国家减免学费的较贫困学生学费减免;5.勤工俭学学生发放补助;

6.其他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第四章经费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霍山县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霍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霍山县校内资助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一律采取银行打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春学期应于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学期应于11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不得将用于奖励家庭经济不困难优秀学生的学费减免资金在校内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建立健全资助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资料和校内资助档案资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当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资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1.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2.年度财务预算审批单;

3.事业收入(学费)明细账;

4.校内资助支出明细账;

5.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1)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

(2)《霍山县校内资助申请表》;

(3)银行打卡凭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并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校内资助工作检查,检查结果运用到综合目标考核、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及分类认定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原《霍山县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霍教[2017] 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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