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二中党总支“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2024-04-05 09:30 来源:安徽省霍山第二中学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二中党总支“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和科学民主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霍山二中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霍山二中确定“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并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霍山二中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管理、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7.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学校招生计划、学籍管理工作和学生资助工作;

10.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5.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学校的德育工作、宣传工作、信访工作和民族宗教等工作;

17.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建设、学生的法治教育和文明创建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推荐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

5.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等;

2.大宗设备、耗材和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3.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无形资产授权等;

4.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支出。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除日常水电网及临时突击维修费用等常规性支出);

2.单项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大宗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3.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小型项目和维修工程等

4.单项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到县局纪检监察组审核报备。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六条 落实“民主集中、集体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严格遵守《霍山二中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在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舆情分析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  选拔任免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县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要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先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认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认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霍山二中议事规则提出,议题要经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殊情况下紧急作出的决定,由决定部门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决策负责,事后要及时在会议上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确保到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要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专人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要遵守集体决策纪律,按照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党员和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学校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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