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中学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2024-04-10 10:31 来源:安徽省霍山中学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中学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霍山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二级机构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五)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六)民主集中、依法依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设置的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四条  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总支统一领导,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学校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胜任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依法依规办事,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

第六条  提任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在本校工作时间不低于三年,熟悉学校整体情况和拟任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三)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二级机构副职岗位工作至少满两年;

(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心健康条件;

(五)提任学校行政办公室、党务、政教、共青团系列机构正职的,应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动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县教育局和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备案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把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  公布拟选任职务及资格条件。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任职务、选任方式、任

职资格及岗位要求、选任程序进行公告。

第九条  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方式可选择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应当选定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的人员参加(通过竞争上岗者作为考察对象进入组织考察程序。竞争上岗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不能完全取决于分数和得票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发布考察公告。考察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师德缺失、学术不端、品行不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四)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由学校党总支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成立两人及以上考察组,组长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担任。考察组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突出政治标准,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年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书记;

(三)考察对象拟任岗位所在办公室主要成员;

(四)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先听取考察情况介绍,然后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逐一表态或投票表决,超过半数同意确定拟任人选。

第十三条  任前公示并报送有关材料。学校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送县教育局和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批准。  

第十四条  等待批复后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县教育局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交流轮岗、回避及退出

第十五条  实行二级机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应进行干部交流轮岗。交流轮岗方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二级机构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期间,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学校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  实行二级机构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工作能力较弱,或受到组织处理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二级机构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私自泄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情况;

(二)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违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