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办事流程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参照《中共霍山县委教育工委“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和科学民主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并动态调整。
二 决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二)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拟订、修改和实施等重要事项。
(五)有关县级及以上评先评优的重要事项;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奖励、人才培养、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人员配备、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校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二级机构干部的动议、考察、任免和支部党组织的改选、调整等相关工作。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四)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的重大教育项目、人才项目。
(二)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在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县财政局报送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的部门预决算。
(二)相关拨付经费分配方案。
(三)货物采购2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10万元以上的支出。
(四)其他2万元以上(含2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 决策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落实“民主集中、集体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严格遵守《霍山中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舆情分析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选拔任免二级机构干部,要按照《霍山中学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执行,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备。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认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认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要经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殊情况下紧急作出的决定,由决定部门和负责人对决策负责,事后要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确保到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要主动报告驻局纪检监察组,并邀请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要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专人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要遵守集体决策纪律,按照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校级班子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