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霍山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挥财务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职能: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切实、合理、科学地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加强会计核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务纪律。
3、积极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5、依法组织学校的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等部门来校例行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由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职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财务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必须按会计事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据,并据此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该同资产保管员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对于长期闲置和需要报废的资产及需要核销的资金,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不得擅自核销、报废或变价处理。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学校工作进行会计监督。会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全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换或补充。
第八条 财务室应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查,不得保管会计档案、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
第九条 会计应根据账簿记录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时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由会计、校领导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校领导协调,行政办公室监交。
三、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室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程序,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实行钱账分管、账务分管制。严禁财务印鉴由一人保管。
第十二条 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各类报销、借据必须由经办人、处室领导签字。未经校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资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收入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者除全部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负责人按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处分。
四、支票管理
第十四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领用时,须持处室负责人批准的《支票借据》,经校长批准后,由出纳员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出纳员填写日期、用途、金额,出纳员分别加盖印章,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五条 支票付款后,支票存根由收款单位盖章,报销单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批准后,交财务室审核报销。招待费开支须事先由校长决定标准,办公室办理;报销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校长签字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购置物品,还须有保管员或验收人员签字,并附购置物品清单、入库单。
第十六条 领用支票超过十天不报账者,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借据转应收款,以后每月发工资时,从其工资内扣还;直到扣抵报账以后,退还所扣工资。
第十七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月底按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可在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学校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现金借据,经部门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用。超过期限,即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凭现金借款借据,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校长签字,会计审核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报销现金业务程序与报销支票业务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报销现金业务和借用现金业务,每周二、三两天审核,批准领取现金。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按标号顺序装订,分类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带出财务处。凡需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者,须经校长批准。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