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职业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2025-03-20 16:04 来源:霍山职业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责重多得、优质优酬,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坚持向一线老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力求做到有倾斜、有差距、有调节。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校内在职在岗全体教职工。

三、绩效工资分配及考核

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绩效工资考核首先为国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奖惩部分不足的从校发劳务津贴中补齐或扣发。具体为:

(一)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1、每学期以6个月的国拨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数,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依据考勤和工作量的大小和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2、将每人六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额总额分为出勤考核(标准为国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50%。)、工作量考核(标准为国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50%。)和奖惩考核(主要从以上以上两部分剩余总额中扣除或奖励,奖惩部分不足的从校发劳务津贴中补齐或扣发)

(二)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1、出勤考核(标准为国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50%)

实行教职工签到签退制,每天上下午共4次,每位教职工每月应签到(退)次数原则上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次数的90%,低于规定次数的80%一次扣100元(因公出差、法定假日及生病住院除外),此项扣完为止,另外在上级部门在职在岗抽查中,发现教职工不在岗造成舆情和恶劣影响的扣除当月考勤绩效,此项所有扣除的部分纳入第三部分奖惩考核资金。

2、工作量考核(标准为国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50%。)

设定每月教职工标准周课时为10节,低于10节(含其他折合工作量)每少一节每月扣100元,此项扣完为止。(说明:就业班和毕业班在学期中学生离校后,课任教师课时仍以学期初核定的为准,如没有课时的老师必须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否则不予认定课时,但超过基本课时的虚拟课时部分在第三部分奖惩考核中不再予以认定,此项所有扣除的部分纳入第三部分奖惩考核资金)。

3、奖惩考核。

1)超工作量奖励,周课时超过10节的认定为超工作量,超课时以实际课时据实计算,11-14节的20元/节,15节以上的(含15节)40元/节。

2)听课:依据教育局规定的每学期授课教师最低听课次数不少于10节的规定,每少1节扣40元。

3)监考(期中、期末、月考等)次数超过年级平均数字的按超课时1个计算,低于平均数字的,少1次扣40元;旷课(含辅导)1节扣200元;

4)会议:学校组织的教职工学习或工作会议,缺席(旷会)1次扣100元,病事假扣40元。

4、说明

1)教研组长兼任备课组长的,取最高一项,不重复累计。

2)其他社会性的工作,由指派的职能部门认定报校长室认可、备案,给予一定标准课时的补贴,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记录汇总。

3)对老同志的工作量予以适当照顾:满55周岁以上,每长一岁可减课时一节。

四、具体做法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1、认真学习,成立组织。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高度重视,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绩效考核工作。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学校依据县实施意见,坚持激励为先,稳定第一的原则,分类制定考核细则,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学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所有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五、本实施意见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并保留修改的权利。

 

附:            

教辅、工勤岗位工作量折算课时数表(教务处、实训处确定)

 

说明:

1、根据全校教师基本课时10节为依据,测算教辅和工勤岗位工作量数。

2、教职工如从事2个教辅和工勤岗位的,第二个岗位为兼职,兼职岗位工作量数折半计算。

3、校委会成员兼任以上岗位工作的不计算工作量。

4、教师兼任以上岗位工作的,工作量按兼职计算。

5、外聘人员学校只付工资,所从事的工作不再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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