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职业学校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2024-03-07 08:24 来源:霍山职业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职业学校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是学校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是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程一般进行结课考试,实习、课程综合练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进行考查。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

(一)期终考试

考试课由教务处每学期在期中和期末集中安排,时间在学期的中间和最后一周;考查课学校不集中安排,提前结束的课程和学校未集中安排的考查课,考试形式、试卷等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实施。考试期间由班主任负责考场卫生及开关门锁。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主考教师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考试方式、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

(一)考试方式

任课教师应不断加强考试研究,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既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适宜的考试方式。

(二)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以考查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及实践操作能力为主,尽量采用多种题型命题。题量适当,难易适度;试题分数的分配,要做到正确、合理。可根据学科的特点采用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实践操作题等。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做为教师评卷的依据,保证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2、考试课每科出一套试题,每套试题必须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3、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命题工作,教师命题后,应将每份试题连同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组长审查通过后交教务处。教研组长审定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必须整改;对命题质量不高,题型不规范的试卷,须重新命题。

4、对无特殊要求的试卷,须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试卷上要标明学年、学期、评卷人。

(三)阅卷

1、采用集体阅卷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阅卷教师,并确定阅卷地点。

2、阅卷教师一律用红色笔阅卷记分,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阅卷。 记分用阿拉伯数字,准确、工整、清楚。在错误处作明显记号并标明扣除分数,得分、扣分标注明确。对草稿纸上的解答,一律不予评分。

3、各题的得分,写在题号左边。一份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本封面的成绩栏内。

4、如需要更正成绩,只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5、阅卷教师若发现雷同试卷(或试卷字迹前后不一致),经阅卷教师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在试卷封面上签字,学生按作弊处理。

(四) 试卷管理

1、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教务处,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2、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将学生成绩册、成绩单、考场情况记录表以及考试成绩分析材料、试卷整理好并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教务处登记存档。学生试卷原则上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2年。

3、教务处不定期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随时了解、掌握教师命题、学生答卷、教师阅卷等情况。

三、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二)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教学、期中成绩、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70%,平时成绩的评定应客观、公平,依据明确。

(三)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的综合评定工作,按照学校要求直接录入到学生成绩数据库,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教务处。

(四)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原则上不接受查阅。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成绩。学生查询成绩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政教处审核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共同负责核查。经核查,确系任课教师评定有误,需更正成绩的,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后报教务处。

四、监考职责

(一)巡考由学校当天值班领导负责。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对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按监考要求提前5分钟到场。引导学生将书包、作业本、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

(三)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允许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四)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翻看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考试纪律

(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方可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二)考生必须在答卷前将自己的姓名、班级等填写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字迹清楚。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仍不填写或涂改姓名、班级者,按作弊处理。凡姓名涂改、不填写班级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三)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作业本、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政教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另行处理。

六、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请人代考者或代人考试者;

(二)强拿他人试卷者(不论是否抄用);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四)用某种示意、肢体语言等行为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五)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接听或使用手机查看信息;

(七)利用各种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班级、姓名、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记录,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教务处核实记录或反映学生作弊情况的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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