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建档立卡户子女享受最高档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自2022年秋学期开始,逐步改为用学生本人社保卡发放。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学期动态调整。对于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期分别给予1500、1000、500元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资助卡或本人社保卡。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组织班级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资助中心复核,资助中心复核无异议,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议,领导组审议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受理学生申请,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发放办法
1、中职资助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人亲笔签名确认领取,请家长协同学校管理,监督学生妥善保管。
2、助学金发放之后,先由班主任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发放情况,随后,学校领导根据贫困生申请表中的详细家庭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实地核实或电话核实,以让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助学金发放情况,并协同学校做好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助学金发有所值、发有所用。
3、启动用学生本人社保卡代替中职资助卡发放中职助学金准备工作,资助中心收齐学生社保卡信息。
皖公网安备 34152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