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园就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县民政局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和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
(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四)家庭成员中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精神病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