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单龙寺镇中心学校职务晋升评选细则
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全镇教师、教育工作者争做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表率。经中心校研究决定制定单龙寺镇中心学校教师节表彰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节表彰活动,充分调动我镇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镇教师队伍科学管理,结合我镇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单龙寺镇全体教师在对本职工作中和各级各类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教师节表彰时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面向一线教师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全镇中小学、幼儿园,
(二)先进个人: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
第六条 评选类别及名额
(一)评选类别
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类:“先进单位”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先进单位;校园安全先进单位;控辍保学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包括:师德标兵、教育教学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教育事业贡献奖五个奖项。
(二)表彰名额:“先进个人”表彰人数不超全镇教师总数的30%,以当年实际教师数计算。其中“教育教学先进个人”名额宁缺毋滥,又在不突破表彰总数的基础上不受限。
第七条 表彰方式:由镇党委或中心学校以镇级名义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事业全面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凝心聚力,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着力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并取得成效,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教,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各级各类综合性督导检查评估活动中获得上级部门好评,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从事校外培训或有偿家教。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一定的集体荣誉感,不散布影响学校和他人形象的言论。
(3)坚守教育教学一线,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4)关爱学生,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尊重家长,家长和学生满意度高,没有投诉现象。
2.必备条件
(1)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①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在校外辅导机构兼职、参与有偿补课及体罚学生等违规违纪、师德失范问题。
②服从学校管理,坚守教学一线,尽职尽责,在教学、教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有良好声誉。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教育教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守在教学一线,工作量不低于学校平均工作量(其中中层正职周课时数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周课时数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教学成绩突出,在片区教学质量监测综合评比第1名或县教育局教学质量监测前6名或中考成绩综合评比前2名。
(3)教科研成绩突出,每期能主动承担一节校内公开课且现场优质课获县级以上一等奖。
3.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1)从事班主任工作2年及以上。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育能力,能够高质量地组织好班队活动;擅于做学生思想工作,妥善处理班级问题。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成功开好家长会,家长没有投诉和上访现象。
(3)积极参加镇级、县级组织的班主任论坛等,成绩显著。
(4)所管理的班级班风正、学风浓、成效高,班级整体教学质量高;学生积极向上,班级学生参加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班级学生转出率每学期不超过4%。
4.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担任学校负责人、中层干部、教研组等两年以上,认真完成所负责和分管的工作;
(2)服从上级领导,服务本校师生,在学校管理、建设和教育教学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4)注重节约成本,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所负责的工作在上级组织的评比中获得表扬或奖励。
5.教育事业贡献奖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热爱学校,一生奉献单龙寺镇教育事业且临近一年退休;
(2)关心爱护学校,不发牢骚,不散布影响学校和他人形象的言论。
第九条 近3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评选工作中“一票否决”:
(一)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受到党纪处分者;
(二)违法违纪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三)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不优秀者;
(四)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事故、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电话联系反映情况:0564-3908135
第十条 本细则由单龙寺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