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东西溪乡中心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

2025-03-20 09:32 来源:霍山县东西溪乡中心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9]41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教人〔2009〕10号)霍教[2009]228号《霍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东西溪乡中心学校教师评价方案》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艰苦学校划分,由县教育局确定,东西溪乡中心学校本部、东西溪乡中心小学为农村艰苦学校,其他学校为农村非常艰苦学校,津贴分别为80元、120元,调离所在岗位后进行调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过程、教学实绩奖励等项目。考勤津贴主要体现学校对教职工出勤率的考核情况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和担任有关管理工作;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根据我学区实际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在量化考核中,实行初中教师、小学教师类考核。

中心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考核发放校长津贴。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初中班主任津贴每月130元,小学班主任津贴40人及以上每月40元,30人及以上每月30元,30人以下每月20元。校长津贴(取平均数)和班主任津贴先从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

(二)坚持激励为先,稳定第一的原则,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各校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三、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

1、绩效考核工作由中心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组评议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人数的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①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乱征订教辅资料的;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③旷课(工)及无正当理由超假达到10至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达20天至30天的;④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⑤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⑥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学校现有的教育装备管理与应用全部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员纳入到工作量中,教师的使用情况纳入到教育教学过程的考核中。对学校现有的教育装备,如:班班通设备、多媒体教室、音乐室、美术室、微机室、图书室,教师要积极使用,为教学服务

3、管理及相关岗位工作量折算及计分方法。

中心学校根据不同的管理岗位,量化所有岗位的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计算出周工作量总和,除以教职工总数,计算出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分类计算,下同)。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得分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人均工作量×40分

4、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每位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乘以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四、相关政策

1、经县教育局批准借调在本县教育系统内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到原工作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2、长病人员(指患癌症、精神病、脑溢血等特殊病例人员)经县卫生部门鉴定确不能坚持教育教学或其它工作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一学期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4、本人申请,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外派人员及县教育局批准的脱产进修人员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本人申请,经县教育局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职工及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8、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70%确定,按月发放。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县教育局结算分中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方式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中心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中心学校成立绩效工资考核组,组长:朱明义,成员:倪德胜王雷、张启平、吴建平。

(三)考核组在每期末依据《东西溪乡中心学校绩效工资考核量表》考核。

(四)中心学校根据考核分数,分类测算绩效工资,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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