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龙寺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

2024-03-25 15:33 来源:霍山县城关幼儿园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单龙寺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镇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财务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财务支付按照财政要求实行“国库统管、集中支付”,有特殊需要的可进行授权支付。在校长领导下,中心学校设设会计主管岗和出纳岗各一人,各基层学校设报账员一名,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五条:学校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具有一定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任职会计岗位。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上报。学校校长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八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九条:中小学校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学校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当年收入增加或减少、或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的,必须上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经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并追加支出指标后,才能增加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现象。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等。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主体责任,规定审批权限(教学点的财务审批权限在中心校校长)。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规模较小的教学点需全员参与,负责学校所有支出的审核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开展活动,并留有痕迹。大额资金支出要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支出)。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的有关规定:

1.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公务接待费总额控制;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禁公务用餐饮酒、抽烟,同城吃请和超规格接待;各校建立公务接待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程序;执行月报告制度。招待费用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采购管理支出。加强年度采购预算管理,各校优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基本需要,坚持实用、够用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县政府《霍山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规定,规范实行政府采购,扎实推行教育系统采购限额审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各学校应制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成立采购管理小组,中心学校负责镇区内学校采购的初核上报、组织实施、决算验收工作。各学校要成立采购小组,校长亲自抓,负总责。

3.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要情况说明。

4.规范人员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严禁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及省市县《关于开展不规范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任何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乱发津补贴。

5.规范人员外出支出。各学校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或自身工作需要,外出培训、公务出差等严格履行审批制度。赴外地学习培训实行县局审批制,严格履行先审批再外出手续;公务出差实行学校内部审批制,填制出差审批单,规范出差伙食补助管理;严禁变相公费旅游。

6.规范基建财务管理。按照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核算与竣工决算信息完整、资产权属与管理责任清晰,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核算包括项目工程的前期费用、主体建安费用、后期费用。针对拼盘资金项目,须将不在学校账上直接报支的主体建安发票、前后期费用发票复印登记入账,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依据决算报表(主体决算审计定案表与前后期费用)及固定资产移交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霍山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和公费旅游等方面开支。

第十七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全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助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做好免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核、资料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的管理,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类资金发放原则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设立财产管理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核销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一次,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二十二条:学校资产处置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学校自主经营,推行食品集中配送,加强经营管理。规范建账,合理成本核算,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之内,年末将食堂财务相关数据并入学校“大账”。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费用表等。

第二十五条:中心学校主管会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教育局和中心校校长,同时将报告返还至各核算校。

第二十六条:健全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所辖中小学的财务管理负监管职责,财务人员对学校的收支负监督和管理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中心学校按照监督管理职能,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三十条:中心学校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      

第三十一条:各校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镇中心学校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自2021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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