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单龙寺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凡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二、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给予学生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校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五、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成长手册。
六、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有突出成绩或者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计入学生成长手册,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七、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校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学校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四)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五)不得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