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新育幼儿园园长陪餐管理制度 

2024-03-25 11:16 来源:霍山县衡山镇城关中心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新育幼儿园园长陪餐管理制度 

 

为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幼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配餐必须建立园长陪餐制度。 

2.园长应在幼儿进餐之前半小时试餐,后到幼儿就餐。园长试餐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3.园长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①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女工作人员戴首饰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②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③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4.园长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 

①采购有土豆、四季豆、豆芽、冷冻食物或含有添加剂的食品;

②饭菜质量较差,家长反映突出的;

③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5.园长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6.园长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 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7.园长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由幼儿园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8.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园长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9.园长每周应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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