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文明守纪,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校学生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个人综合奖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二、个人单项奖
学习成绩优秀奖
学习进步奖
科技之星
读书之星
三、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
先进团支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各项个人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操行考核当年优秀。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三好学生奖: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学习成绩优秀。
班级学生评价好,班级学生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80%。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每班最多2名):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担任班团干部,原则性强,积极贯彻学校和班级管理意见,及时反馈同学意见建议,工作主动,大胆管理,班团工作成绩突出。
学习成绩优良。
班级学生评价好,班级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8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学习成绩优秀奖:
获得同一年级排名前10%。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学期考试总评成绩在前一学期基础上,在所在班级进步20名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评优活动由班级推荐,年级组评选,德育处审定。
第十二条 综合表彰由班级推荐,德育处、团委组织评选,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单项表彰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文明学生的评选每学期组织一次;最美中学生的评选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由学校统一颁发奖状。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置:
校级一等奖学金6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5%评选。
校级二等奖学金4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选。
校级三等奖学金3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选。
第六章 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要端正评选目的,注重评选的教育过程,发挥评选的教育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严格按评选要求评选,评选过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与任课教师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坚决杜绝用考试成绩一把尺子衡量学生,坚持公正、公开、民主评议的原则,要让全班绝大多数学生感到满意和公平。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奖学生人数,超过规定名额的班级,将退回重新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奖励办法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