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2025-03-20 09:43 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文明守纪,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校学生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个人综合奖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二、个人单项奖

学习成绩优秀奖

学习进步奖

科技之星

读书之星

三、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

先进团支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各项个人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操行考核当年优秀。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三好学生奖: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学习成绩优秀。

班级学生评价好,班级学生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80%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每班最多2名):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担任班团干部,原则性强,积极贯彻学校和班级管理意见,及时反馈同学意见建议,工作主动,大胆管理,班团工作成绩突出。

学习成绩优良。

班级学生评价好,班级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8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学习成绩优秀奖:

获得同一年级排名前10%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学期考试总评成绩在前一学期基础上,在所在班级进步20名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评优活动由班级推荐,年级组评选,德育处审定。

第十二条 综合表彰由班级推荐,德育处、团委组织评选,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单项表彰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文明学生的评选每学期组织一次;最美中学生的评选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由学校统一颁发奖状。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置:

校级一等奖学金6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5%评选。

校级二等奖学金4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选。

校级三等奖学金300元,按照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选。

第六章 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要端正评选目的,注重评选的教育过程,发挥评选的教育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严格按评选要求评选,评选过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与任课教师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坚决杜绝用考试成绩一把尺子衡量学生,坚持公正、公开、民主评议的原则,要让全班绝大多数学生感到满意和公平。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奖学生人数,超过规定名额的班级,将退回重新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奖励办法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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