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三尖铺幼儿园校内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贯彻《霍山县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和项目
在我园就读的3—6周岁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项目范围:
(一)原建档立卡的贫困生减免部分学费;
(二)低保户家庭幼儿减免部分学费;
(三)残疾、孤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二、资金来源和资助标准
(一)校内资助资金来源: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园内资助资金。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上述四种项目之一的学前儿童本学期按照贫困类别特别困难家庭每生260元的标准、一般困难家庭每生2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于符合多项条件的儿童可累计资助金额。
三、具体实施措施
(一)办理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先领取《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向我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2、资格审定。
1)成立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2)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评审结束后,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园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教育局审核和确认。
5)资助资金获批后,由受助学生家长签字领取。
6)建立幼儿资助信息档案,将资助幼儿有关材料妥善保存。
(二)所需材料
1、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
2、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
3、受助儿童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可一项或多项):
1)低保家庭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
2)孤儿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其复印件;
3)烈士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
4)残疾人家庭或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签署意见和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证据。
4、受助对象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件和规定的复印件,原始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春学期应于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学期应于11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幼儿园应当严格界定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
(三)幼儿园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当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年度财务预算批件;校内资助实施方案;事业收入总账;校内资助收支辅助账;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1)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 (2)学生申请表;(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4)资金签领凭证及其他票据。
(四)幼儿园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