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三尖铺幼儿园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学校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员发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为应予以立即制止并纠正,并及时向食品安全总监汇报,对从业人员依照学校管理规定奖惩情况提出建议。
第七条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食品安全管理日志》,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条 本守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