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应急预案,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长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并注意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三条 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第四条 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坐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辆进行检修。
第五条 野炊、爬山等活动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六条 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带队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全程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