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与儿街镇中心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03-20 09:11 来源:霍山县与儿街镇中心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育惩戒的原则

(一)符合教育规律,注重效果。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坚持惩教结合,重在教育。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二、教育惩戒的范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者。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者。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者。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

6.携带手机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进入校园(教室)者。

7.骑电动车、电动摩托车上放学者。

8.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教育惩戒的措施

(一)一般教育惩戒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实施一般教育惩戒:

1.语言不文明、说脏话、打骂同学者,同学间非正常交往者。

2.不尊重老师,不团结同学,拉帮结派者。

3.不听父母教导,不尊重父母者。

4.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5.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者。

6.不遵守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者。

7.对同伴进行嘲讽、歧视、孤立等软暴力行为;欺负弱小等行为者。

8.未经允许进入其他班级捣乱、使坏,乱翻别人书包或拿取别人物品者。

9.不讲究卫生,不认真值日,不爱护公物,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者。

10.浪费粮食、电资源、水资源、学校公用资源者。

11.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在非运动区进行踢球等危险活动者。

12.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有一定危险行为者。

13.随意更改、涂画校服者。

14.将规定外的零食带入校园者。

15.不按要求排队上放学者。

16.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者,染发、留长指甲、染指甲,佩戴夸张饰物者。

17.升旗仪式、课间操、阳光体育活动等各种集会活动迟到、说笑、打闹者。

18.在大课间、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课或运动会等群体活动中明知某行为有安全隐患而执意为之者。

19.违反学校手机及电子产品等使用管理规定者。

20.在校园外有不文明行为(如骑电动车上放学,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辱骂他人,攀折花草,践踏草坪,公共娱乐区使坏)被查实者。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教师点名批评时不能涉及学生亲人或其他与违规违纪行为无关的人员。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适当增加的额外教学任务时间(原则不超过半小时):抄写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级公约、学校教育惩戒条例,背诵古文、古诗词,学习中国革命史重大事件1-2个;完成班级公益服务:擦黑板、抹桌椅、收交作业、打扫班级卫生、捡拾地面垃圾等。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教导时间原则上以不耽误学生上课为前提,确有必要耽误学生上课的,要及时向任课教师说明。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以上惩戒方式原则上由教师实施。教师对学生实施以上惩戒后,要通过班主任按照班级学生考核办法记入学生学期考核,每人次扣1-2分,同时在惩戒当天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同一学期有三次以上违纪行为不能参评班级评优,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等级不能为A等级。

由学校、年级部等查实者同时纳入班级考核,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1-2分。

(二)较重教育惩戒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较严重教育惩戒:

1.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情节较重者。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2.初次在校内外有抽烟(含电子烟)、喝酒行为者。

3.打架情节较轻者。

4.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情节较轻者。

5.纠缠、侮辱同学者。

6.在教室或者微机室用电脑玩游戏者。

7.两次违反手机及电话使用管理规定者。

8.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

9.索要(偷取)别人钱财、物品。

10.无故旷课三节以上者。

11.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12.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

13.初次骑电动车、电动摩托车上放学者。

14.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态度不端、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较重教育惩戒,但需事先告知家长。

1.由学部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如:如打扫校园卫生:捡拾纸屑、清理杂草、为花草树木浇水或者学校需要的志愿者岗位等参加团委组织的志愿服务,义务打扫操场或楼梯等。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如: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背诵《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又未达到严重教育惩戒者,给予不超过三天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以上惩戒方式原则上由教师或学部负责人实施,实施后由通过班主任按照班级学生考核办法记入学生学期考核,每人次扣2-3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以上惩戒者不能参与级部评优,当学期综合素质评价不能评为A等或B等,不能参与各类评选表彰,不能推荐参与入团积极分子培训。

由学校、学部等查实者同时纳入班级考核,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2-3分。

(三)严重教育惩戒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1.不接受管理顶撞教职工,打骂教师情节严重者。

2.有两次以上抽烟、喝酒行为者。

3.有两次以上违反手机及电子产品使用管理规定者。

4.有两次以上骑电动车、电动摩托车上放学者。

5.聚众斗殴,殴打、拦截、威胁、恐吓同学情节严重者。

6.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类物品进入校园者。

7.在校外活动中故意出现不当行为,严重破坏本校声誉者。

8.破坏公物,情节恶劣,损失严重者。

9.未经教师、学校同意,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及事情失实者。

10.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者。

11.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在事先告知家长的前提下,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如:请辖区派出所警官帮助训诫教育,请法治副校长作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学校分管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处分说明等。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如:请辖区派出所警官帮助训诫教育,请法治副校长作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等。

以上惩戒方式原则上由学校或学部负责人实施,实施后由通过班主任按照班级学生考核办法记入学生学期考核,每人次扣3-5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受以上惩戒者不能参与班级及学校评优,当学期综合素质评价不能评为C等以上,是团员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团籍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由学校、学部等查实者同时纳入班级考核,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3-5分。

四、其他规定

(一)教育惩戒违纪情节的界定

1.一般违纪:初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后能马上改正的。

2.较重违纪: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后仍然不改的。

3.严重违纪: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二)教育惩戒鼓励行为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1.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2.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3.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4.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三)教育惩戒禁止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四)手机进校园的规定

1.凡是与儿街镇中心学校学生,在学校内的任何地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携带和使用手机。即便没有使用手机或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也视为违反本规定。

2.按照“有限进校园、禁止进教室”的总要求,确需带手机进校园的学生,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带入,但禁止带入教室。

3.手机入校申请程序:①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与儿街镇中心学校学生手机进校申请书》。②班主任审核并向学校递交申请。③学校批复同意,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将手机带入校园。④学生带手机入校后,第一时间交班主任,由老师统一存放在手机保管专用橱柜。⑤需要使用时,由班主任老师负责取出。

4.学校在门卫、男女生宿舍等提供免费公用电话,用于学生与家长联系。

5.发现学生携带或使用手机,学校所有教职工均有权收缴,通过班主任将手机封存在级部,学生填写《手机暂扣通知单》同时通报家长;暂扣时间:第一次为一个月,第二次扣留至学期结束,暂扣期满由家长到校签字后领回;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将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给予“一周内的停课或停学,由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的教育惩戒,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扣所在班级考核分。

五、申诉

学生及家长对实施的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见附件1、2)。

六、本规定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与儿街镇中心学校

2024年8月3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