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符桥镇中心学校章程
序 言
下符桥镇中心学校位于霍山北大门,地处下符桥镇镇中心。学区教育服务全镇下符桥、圣人山、沈家畈、三尖铺、桃园、庙岗集六个行政村,总人口2万余人。学校始建于仍1969年,有原淮南十三中搬迁所建。学校先后更名为下符桥中学、下符桥高级职业中学,2004年正式更名为下符桥镇中心学校。学校总占地面积21889平方米,建筑面积7684平方米。中心校辖中学1所、完小2所、教学点1所、幼儿园2所。近年来,在县教育工委、镇党委、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全镇教职工的不懈努力下,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学校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绿化、美化、净化、人文化的书香校园已经形成,在全市率先达到省级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为初中农村寄宿制学校,隶属霍山县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全称为霍山县下符桥镇中心学校,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下符桥镇街道,邮政编码为237221。
第四条 学校面向霍山县教育局规定的学区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当年本学区七至九年级学生。招生规模以霍山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润育潜质、培养习惯、张扬个性、发展全面。学校办学目标:以“书香校园,人文课堂,涵养教师,儒雅学生”为办学愿景,建成学习、工作、生活完美结合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
第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求真向善;校风:团结勤奋,务实创新;教风:严谨敬业,奉献进取;学风:乐学慎思,自主合作。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霍山县下符桥镇教育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关系隶属于中共霍山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支部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霍山县下符桥镇教育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由学校党总支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财务室、教务处、政教处、团总支、信息中心、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小学、幼儿园、教学点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政教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下符桥镇中心学校家长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3名,工会主席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简称学校党总支,以下同)工作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发展新党员。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八条 校长室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教研、总务、财务、德育、安全、人事等工作。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党总支、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保障党建、校园校舍、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等设施设备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组织落实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主要职责:做党总支和学校的参谋与助手,维护党的指挥权,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协助党政领导带领职工群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工会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的主要工作,适时召开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小组长会议和其他工会工作会议。做好工会干部和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辖区学校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收集会员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向党总支和学校汇报,坚决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主要职责,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负责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协助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生活和待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组织工会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按时参加上级和同级会议,及时向党总支和学校汇报并做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处理校内外往来咨询和各级各类党政文件签收、整理、送阅、归档、装订和保存工作。开具相关证明,保管好学校印章。学校的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修订、打印和送发。教职工出勤情况的汇总工作以及出差和包车登记、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做好学校宣传报道及电话记录和传接工作。做好相关接待工作,统一安排就餐并通知相关人员对口作陪。做好报纸、杂志的收发与归档工作。做好会议室、接待室卫生保洁工作。做好学校党建、校长绩效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初中部日常管理。落实教科书、教辅资料征订、分工分课、课表制定、学籍管理、初中部绩效工资测算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学校教学教研、控辍保学、课题项目研究、“双减”及五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工作职责:协助教务处负责初中部教学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落实信息中心日常工作,包括录播教室的管理、在线课堂课程开设、信息技术应用考核、智慧课堂管理及学校功能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教处工作职责: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统筹推进学校文明创建、师德师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工作、疫情防控等工作。负责学生养成教育工作。负责关工委及家长学校工作。负责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困境学生关爱等工作。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负责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标兵的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做好学校固定资产、校产管理、校舍维修、食堂管理、寝室管理,水电管理等后勤管理日常工。落实学校各类物品采购、招议标、询价以及校园环境监督、各类活动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少先队)工作职责:主持团支部(少先队)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工作,协助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学校升旗仪式、安排国旗下讲话人员和内容、两操、大课间活动及校园广播站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强化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及活动安排、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编制学校经费收支预、决算,有计划地管理使用资金。做好会计业务的常规工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审核每份记账凭证,将审核无误的凭证认真登记账簿,准确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管好会计档案。协调做好教职工的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积极与财务分中心做好“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资金对账业务。学习财经法规,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认真做好教育和资产的统计工作。做好贫困寄宿生的资助及扶贫资料整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学校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教职工须履行聘约,服从分工。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档案。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产生过失的教职工追究其责,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区内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建立学生档案,严格执行一人一籍,人籍一致原则。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比赛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由学生竞选和教师确定相结合产生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分宣传、纪律、卫生等部门参与学校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施客观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学生生病或有事确实需要外出,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方可离校;或联系家长,由家长带回。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探索寄宿制教育特色,凝练成特色学校。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学模式。统筹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第四十三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规范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生工作、学习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教学语言文字。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班级规模设置教研组,实行教研组与年级组并存的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坚持依法从教,大力推进“双减”及手机、睡眠等五项管理,挖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拓宽课后服务渠道形式。
第四十九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条 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建学习型学校。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第五十一条 坚持五育并举,重视学生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卫生教育,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艺、劳动实践及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条例。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下发的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十三条 强化主题安全教育管理。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预防溺水、预防校园欺凌、反电信诈骗等主题安全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适时成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学生安全责任状。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值守工作。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强化传染病防控组织领导建设,适时修订完善方案制度。坚持预防为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要求,加强师生员工健康监测,建立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常态化摸排、研判机制,“一人一台账”健全完善师生员工健康档案。常态化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应急处置演练,做实应急处置准备各项工作。加强师生员工和学生家长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控政策宣传。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强化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坚持持证经营、规范经营。强化组织建设,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登记制度,严格进货渠道。注重食堂膳食品种丰富,营养均衡。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把加工操作关。坚持落实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执行留样时间和数量。坚持餐具用具规范清洗、消毒、存放,确保师生健康。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严肃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不断加强“三防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经常性组织安全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十七条 凡是造成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追究其安全责任,扣除相应的值班津补贴,且其当年不得参加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等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财务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支付按照财政要求实行国库统管、集中或授权支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一条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做好免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核、发放、资料保管工作。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服务内容。
第六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协助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六十四条 落实校内师生的膳食、住宿和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 落实校内财产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后勤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各类后勤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 落实学校水、电的管理、服务、抄表工作。及时维修和管理学校设施设备,保证教学用品及时供应和各种物资的采购保管工作。
第六十七条 维护学校财物安全。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八条 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谋求空间。
第六十九条 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敬老院、革命烈士墓等场所教育学生。积极建立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七十条 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当地百姓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七十一条 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并创造条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充分享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除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党总支委员会审定,报霍山县委教育工委、霍山县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党总支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其它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