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下符桥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和《下符桥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镇所有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校长对学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长必须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中心校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中心校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镇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心校学籍管理员负责。
第五条 中心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全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管理学生入学和毕业,审核学生学籍变动。
第六条 为便于规范、统一管理,办理入学、毕业、学籍变动等审批手续需加盖公章时,一律使用“下符桥镇中心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七条 学籍信息包括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校编码、校长、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类别、驻地城乡类型、学制等信息。
第九条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建班年月、学制、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十条 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一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1、发放通知:各小学按照学区划分,向学区内适龄儿童及家长发放《下符桥镇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动员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送孩子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2、采集信息:学生入学后,各小学在一周内采集学生信息,填写好《学生信息采集表》、《学籍审批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3、学籍审批:每年秋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小学将一年级新生名册、《学生信息采集表》、《学籍审批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中心校,由中心校汇总审核后,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批,同时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初中七年级新生入学
1、发放通知:中心校向本镇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及家长发放《下符桥镇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动员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送孩子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2、采集信息:七年级学生入学后,中心校教务处在一周内采集学生信息,填写好《学生信息采集表》、《学籍审批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3、学籍审批:每年秋学期开学两周内,中心校教务处将七年级新生名册、《学生信息采集表》、《学籍审批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中心校,由中心校汇总审核后,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批,同时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本镇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在本镇划定的学区内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若确需跨学区或跨乡镇就读,应符合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且需经中心校审核批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学籍信息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发生变动时,相关学校应及时报告中心校学籍管理员,由管理员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班级信息发生变动时,相关学校应及时报告中心校学籍管理员,由管理员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各校要按照中心校学籍管理员的要求,及时对学生的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第五章 学籍变动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籍变动类型包括转出、转入、休学、复学、取消学籍、恢复学籍、关键信息变更等。
第十八条 所有类型的学籍变动均需由各校报中心校审核,由中心校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九条 所有上报中心校审核的学籍变动纸质材料均需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转出审批流程:(1)有转出意向的学生填写《下符桥镇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报中心校;(2)中心校审核相关转学材料;(3)中心校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就读学校;(4)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入审批流程:(1)由接收学校填写《下符桥镇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报中心校;(2)中心校审核相关转学材料;(3)中心校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就读学校;(4)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审批流程:(1)因病或其它原因需休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个人申请向所在学校申请休学;(2)所在学校报中心校审核;(3)符合条件的,中心校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复学审批流程:(1)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复学;(2)所在学校报中心校审核;(3)中心校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对下列情形的在籍学生向中心校申请取消学籍:(1)开学一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校报到;(2)家长不向学校说明孩子就读情况;(3)学校经走访调查仍联系不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审批:(1)学校向中心校提交申请,说明拟取消学生学籍的原因;(2)中心校审核;(3)符合条件的,中心校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恢复学籍审批:(1)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或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2)所在学校报中心校审核;(3)中心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关键信息变更审批: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需变更,由所在学校填写《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登记表》报中心校审核、教育局审批。
第六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学生毕业管理
(1)各小学在六年级学生毕业前将毕业生名册(含学生姓名、性别、班级、父母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报中心校备案。
(2)各小学根据中心校的要求,做好《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毕业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完成毕业学籍管理。
(3)各小学按照教育局和中心校的要求,做好毕业生升学意向摸底登记工作。
(4)各小学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局学区划分,动员六年级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区内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初中生毕业管理:初中生毕业管理具体工作在中心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中心校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心校之前制定的学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