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诸佛庵镇幼儿园幼儿资助审批流程

2025-03-20 15:27 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的学前教育发展要求,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7号)及《安徽省教育厅2022年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园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难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对象为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分春、秋学期打卡发放。

二、资助程序

幼儿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春、秋学期打卡发放。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后5天内受理资助申请,经幼儿园认定、公示、审核等程序后确认享受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春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一次。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识别的原建档卡贫困家庭幼儿无需填表。

县内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残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由县教育局协同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汇总特殊群体数据信息后,统一提供给幼儿园,通过信息比对能识别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外县省内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作为认定依据,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能识别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和家庭户口本,残疾人子女需提供残联发放的父亲或母亲的“残疾人证”和家庭户口本,外省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须提供当地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以上材料必须提供所有原始证件和一份复印件,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还,复印件由幼儿园留存备查。

我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学生资助有关规定纳入资助保障范围,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口信息辅助各幼儿园精准识别。外县以上家庭在园幼儿需提供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幼儿园开展认定后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2.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定。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中心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幼儿信息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发放后幼儿园要及时发放《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发放告知书》告知幼儿家长受助情况,并在《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发放签字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复印件同时报乡镇中心学校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原件幼儿园留存。

三、校内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详见《霍山县学前、中职和普通  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霍教[2021]18)。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一律采取银行打卡的形式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各班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儿童资助申请表、评审记录、公示材料、受理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表、幼儿资助发放清册、签字确认表等  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幼儿园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资  助标准,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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