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佛子岭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幼儿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分为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项。
基础津贴依据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发放。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各等次的比例,可以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乱征订教辅资料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旷课(工)5天,无正当理由超假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达30天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5.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故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师德单项考核或年度量化考核分数低于60%的;
8.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的。
年度考核等次作为下一个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发放其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则全额按月打卡发放。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为上学年度(学期)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工作贡献等。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年度考核等次与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量化考核为8个月,即每学期考评4个月,余下4个月按照上级拨款平均发放。
根据工作实际,我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项目与考核内容如下:
1.班主任津贴。按要求设置班级,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50元,每学期发放5个月。
2.教职工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与教育教学实绩考核。
绩效工资总额中除上述津贴外,统一用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实行量化考核,满分100分,其中:
(1)考勤10分。考勤主要考察教师的出勤情况。各学校在中心幼儿园指导下依据《佛子岭镇中心幼儿园绩效考核考勤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
(2)工作量35分。工作量包括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与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量,还包括由学校安排的校内外兼职工作量、课外活动、节假日值班、施工质量监督等可预见的加班工作量等。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量化出所有岗位的周工作量并通过双向选择,科学合理搭配每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其周工作量均衡,但个别因不能胜任而又不愿做其他兼职的则不得勉强搭配重要岗位。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5分。
(3)教育教学过程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师德行为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等。专任教师重在常规保教工作落实情况及教研活动参与情况等,教学月查得分=教学月查平均分×5%。专职后勤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学校安排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4)教育教学实绩25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表现,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含教育教学成绩及教研成果等。具体分值分配为:师德师风表现为5分,其他成绩最高得分者为20分。
4.支教上挂人员绩效。支教、上挂人员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上级拨款平均发放。
5.绩效工资计算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春、秋两个学期由教职工所在学校与中心校于学期结束后考核、造册,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账户打卡发放。校长津贴从全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总额提取以后部分按比例分到各学校,作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奖励性工资计算公式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其他津贴或奖金。
六、相关政策
1.经县教育局批准借调在本县教育系统内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到原工作单位,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2.长病人员(指患癌症、精神病、脑溢血等特殊病例人员)经县卫生部门鉴定确不能坚持教育教学或其它工作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一学期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4.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县教育局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职工及其他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脱产进修人员、借调至教育系统外人员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8.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2.制定细则,认真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