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5-03-20 09:09 来源:霍山县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各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各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各学校。

第三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各学校财务人员必须选择原则性强,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的人员;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衡山镇西城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各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中心学校报账。

第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稽核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考核奖励制度。中心学校负责对各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各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各学校的年度预算经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科目。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学校超过2000元的采购要严格执行霍山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先开会研究,再审批,然后在中心校的参与下组织实施,不得先支出后补程序,否则不予报账。

第十八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中心学校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中心学校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中心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相关条款,各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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