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家庙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相关规定

2025-03-20 12:34 来源:霍山但家庙镇中心学校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着力促进各校(部)均衡发展,根据教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修订《但家庙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相关规定》。

一、轮岗支教范畴

1、根据县局相关文件精神,明德小学确定为县、镇级帮扶学校。

2、中心校初中部教师到帮扶学校任教确定为支教;镇内小学教师调动属于校际教师轮岗,不属于支教的范畴。

二、轮岗支教管理

1、中心校于每年8月中下旬,根据县局核定的编制总数及各校(部)生源状况与设班计划,综合师生比、班师比等规定标准,按“相对均衡,确保运转”的总体方针,具体测算各校(部)人员定编方案,在优先确保初中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初中部教师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均应支教。(中心校根据初中部岗位实际,确定支教名额。)

2、小学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学校工作时间满六年,根据全镇各校部实际工作需要,都要分批进行轮岗。特殊情况下,教师轮岗支教可不受年龄限制。轮岗支教时间暂定为1—3年。

3、轮岗支教的人选按“自愿报名为先,引导动员为主,统筹安排为准”的方式选派落实。每年8月底,经中心校研究,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公布支教名单。

4、轮岗支教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所在校(部)全权负责。因小学部六年级确需在初中部教学楼设班,其日常管理由初中部统筹安排,教学评价和教研活动纳入小学部统一管理。

5、中心校每学年对轮岗支教人员集中开展一次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支教奖惩的主要依据。凡未实现轮岗支教目标的教师,应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时限。支教期满,当事人一律回原单位上班。

三、轮岗支教奖惩

1、加大支教人员考核力度,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在年度考核中可提前定为优秀等次(所占指标纳入考核分组单位),其控制比例一般为全镇支教总人数的30%—60%。

2、支教年限和考评等次纳入支教人员职称评聘量化考核加分因素,具体标准为:每支教一年另加2—3分,即学年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加3分,良好的加2分,一般的加1分。

3、根据县局文件精神,停止执行支教人员相关补贴;中心校分别给予县、镇级帮扶学校支教人员每月100元、80元交通费报销,每学期按五个月执行。交通费报销费用经县局审批后由中心校支付。

4、围绕中心校统筹考虑的意向性支教名单,凡经宣传动员拒不服从支教安排的教师,职称评聘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允许初中教师申请换岗到小学系列。

5、在支教过程中,凡不服从所在校(部)管理,不能较好履行支教职责,在系统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中心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县局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支教及上挂人员,工会经费在原单位享受。

四、补充说明

1、鼓励小学教师主动申请轮岗交流,凡在条件优越学校连续任教6年以上的,均应无条件服从中心校正常的人事调配安排。原则上各小学(含小学部)每年的交流面应不低于10%。

2、本《规定》提交教代会修订表决通过,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3、本《规定》由但家庙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和落实。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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