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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1-09 09:44 信息来源:霍山县司法局  字体:[  ]

2020年1月8日,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霍政办〔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控制发文数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2019年4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印发,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2019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均对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作出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意见精神和要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的规定,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有必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是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执行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更好地开展社会治理,制定印发了不少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有些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核,导致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违背。实践中,有些部门在界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文件是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应当怎样开展,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送交合法性审核的流程等问题不了解、不清楚、不掌握。因此,通过制定《实施意见》来厘清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印发公布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以清单列举的方式来明确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而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实现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于2019年12月,共同起草、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初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随后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会商,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县司法局将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分别呈送县政府负责同志审阅,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措施、健全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机制、加大合法性审核的组织保障力度,最终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严谨、合法合规。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强化审核工作措施”中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审核范围,并从“严控发文数量”、“确定审核机构”、“规范审核程序”、“细化审核内容”、“压实审核责任”等方面对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进行了规范。

第二部分“健全审核工作机制”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推进审核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审核工作台账建立”三个方面对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和“强化指导监督”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六、创新举措

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法律顾问、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核。对于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审核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最终审核意见;三是注重加强与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衔接,建立完善联动审核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的领导。

二是注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等,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通报制度,同时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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