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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物业费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22-02-14 15:42:53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962
受理单位: 霍山县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本人是霍山县公园里小区业主,近日准备拿房,从开发商处得知,拿房时要缴齐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至业主拿房时这段期间的物业费,请教咨询:1.开发商这样要求是否合理?2.这段时间物业费我是缴还是不缴?3.若需要缴,是足额缴费还是折扣缴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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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霍山县政府 发表于:2022-02-18 10:26:33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收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经县城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后已向所有业主提供了综合服务,您需要缴纳物业费。2月17日下午,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当面向您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内容。关于是否可以折扣缴费的问题,由物业公司与您自行协商。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城管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64-502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