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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收取物业费是否合理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14 15:46:12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721
受理单位: 霍山县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本人是霍山县公园里小区业主,近日准备拿房,从开发商处得知,拿房时,要缴齐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至业主拿房时这段期间的物业费,现请教咨询:1.开发商这样要求是否合理?2.这段时间物业费我是缴还是不缴?3.若需要缴,是足额缴费还是折扣缴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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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霍山县政府 发表于:2022-02-18 17:02:0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及解决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收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经县城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后已向所有业主提供了综合服务,您需要缴纳物业费。2月17日下午,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当面向您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内容。关于是否可以折扣缴费的问题,由物业公司与您自行协商。 二、群众沟通解释情况。 2月17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与您沟通解释,您表示满意。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城管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64-502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