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办秘〔2019〕44号 2019年6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安徽省税务局、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8〕122号)和省税务局、财政厅、医保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平稳有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属地管理。以方便缴费人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管理,确定主管税务分局。
便捷高效。在维持现行征收模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网上、自助、金融机构代扣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积极探索部门间关联业务“一站式”联办,满足不同缴费群体的缴费需求。
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强化层级间联系沟通、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县乡联动、区域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运行稳定、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二、覆盖范围
1.具有本县户籍、但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
2.非本县户籍但属于我县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非本县户籍学生)。
3.非本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非本县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4.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的90日内,凭户口簿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完成缴费。不再受理提前参保。
三、筹资标准
2020年的缴费标准为250元/年。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人群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缴费期限一般为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由新生儿监护人按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在出生后的90日内完成缴费。
五、征收方式
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同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的模式。除征收主体、征收票据、入库方式改变外,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参保信息录入等保持不变,经办机构人员、征收渠道等维持原有方式不得变动。
六、征缴流程
(一)缴费登记。以乡镇(园区)为代收单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后,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对代收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单位和有关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
(二)票据管理。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统一从当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发到辖区村、社区等代收人员,由代收人员按照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筹资。代收人员筹资收费时,必须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给缴费人收存。主管税务分局应按乡镇(园区)代收单位分别设置票证账簿,同时向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发放票证领发登记簿(结报手册)。主管税务分局、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之间办理领发手续,应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票证发放、交回票证时均应在票证领发登记簿上记录并相互签字确认。
(三)票款结报。村、社区等代收人员征收的保费,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上缴乡镇“三资”账户等原有账户归集。在征期内将代收的保费,由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直接从电子税务局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各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要确保票款一致和社会保险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等情况。票款结报期限、金额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集中期:限期30天,限额50万元;非集中期:限期30天,限额5万元。以限期或限额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代收单位要严格按此标准执行,确保票款安全。
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存根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持票证领发登记簿(结报手册)结报时,将填用份数、征收费款、票证作废份数填写完整,交税务机关核实后相互签字确认。
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税务分局。
(四)信息传递。开始征缴前,县医保局要向县税务部门提供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新增参保人员信息由代收单位补充填写)。在征缴过程中,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保人电子缴费明细清册,并按原有做法将参保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同时,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汇总缴款时,应提供给当地主管税务分局一份电子缴费明细清册、本乡镇(园区)汇总参保人数统计表(列到村、组),便于县税务局与县医保局和县国库对账。费款征缴入库后,县税务局原则上应在1周内将分乡镇(园区)参保缴费人员电子缴费明细清册和汇缴凭证(复印件)传递给县医保局。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县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之一,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筹资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园区)签订目标责任状,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各乡镇(园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筹资责任,务必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县税务、医保、人社、财政、民政、教育、扶贫移民开发中心、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全县工作布置要求,制发相关文件,进行动员部署,分解目标任务。并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共同商定有关事项。各乡镇(园区)比照县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组织,与村、社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县医保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县税务局应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明细清册和汇缴凭证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县财政局要为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人行要配合做好账户开设、费款入库、对账等工作。县民政局要提供低保对象、五保人口(城市三无人员)名单。县残联要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县扶贫移民开发中心要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提供重点优抚、退役士兵、当年退伍的入伍新兵名单。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优化缴费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展服务渠道,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联系相关部门和经办单位,加强对各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村、社区的业务指导和跟进服务。经办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票据管理、筹资宣传、催缴提醒、费款结报、信息采集、信息比对、系统录入等工作。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缴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宣传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对乡镇(园区)(即代收单位)、代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要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五)压实责任,严格管理。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成立霍山县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平稳有序,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高 阳(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罗向阳(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程善金(县医保局局长)
成 员:汪德国(县财政局)
刘大幸(县人社局)
陈 义(县人行)
万光栋(县教育局)
经怀成(县民政局)
孙庆玲(县扶贫移民开发中心)
黎为卫(县残联)
李 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郑 浩(县医保局)
张云飞(县税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承担日常工作,张云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研究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