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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霍山县安置房买卖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3-02-16 09:27信息来源:霍山县税务局 浏览量: 【字体:  

您好,请问一下安置房买卖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及缴费标准。目前产证未满2年,产证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的税费具体如下:1、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城建税:(7%、5%(县城)、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3、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个人所得税(2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转让收入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依据。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1%,其中:转让收入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依据)。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6、根据安徽省规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附加税和印花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霍山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电话0564-503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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