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将于近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15日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县住建局,联系人:苏玉东,电话:0564-5033370。邮箱:1948425400@qq.com,或者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建设发展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为规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管理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我中心草拟了《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城区住宅房屋,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比照国有评估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比照国有购房券安置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
(二)核心区以外其他规划区域住宅房屋,选择联户统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按规划设计要求,在安置点统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给予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比照国有购房券安置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
(三)其他房屋补偿及三费一奖(附属装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对县城区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指导。属地乡镇(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征收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落实征收补偿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装修、租赁房屋,不得户口迁入或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合法性等,依据有效权属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调查结果实行两榜公示,第一榜公布房屋现状及安置人口情况,第二榜公布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结果。
第八条 城区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
(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
(三)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界定截止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公布之日,公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联户统建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核心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规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其余额为货币补偿金额。
土地征转报批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算,并根据征地标准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核心区以外其他规划区域,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和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实际认定回迁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安置面积可以增购到人均40㎡,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予以扣除后结算。
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回迁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以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房屋。
购房券的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按照《关于规范城区房屋征收购房券使用管理的通知》(霍房征组〔2019〕9号)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联户统建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在统一规划的村庄安置点,按规划设计要求,采取自行建设或联户统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并统一放线。
第十五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同等面积实行1:1置换找补结构差价,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10-20㎡部分或超出至人均40㎡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出20㎡以上或超出人均4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综合成本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重点工程处)测算,优惠价为综合成本价和安置房市场价的算术平均值。
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后剩余面积,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的1.7倍进行结算。
产权调换高层楼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10㎡分摊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沿街一层“住改商”的,可按一定比例置换回迁商业用途房屋并找补结构差价或给予使用功能补偿;非沿街一层的,给予适当经营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类型房屋原则上不予土地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装潢,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或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按时段或与每日递减相结合等方式,按户或与按面积相结合等办法,合理规范设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视情给予工料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及村(社区),应严格审查被征收房屋、计户及其安置人口情况,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应当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征收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征集无相关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对县城区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指导。属地乡镇(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征收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落实征收补偿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装修、租赁房屋,不得户口迁入或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合法性等,依据有效权属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调查结果实行两榜公示,第一榜公布房屋现状及安置人口情况,第二榜公布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结果。
第八条 城区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
(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
(三)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界定截止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公布之日,公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联户统建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核心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规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其余额为货币补偿金额。
土地征转报批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算,并根据征地标准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核心区以外其他规划区域,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和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实际认定回迁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安置面积可以增购到人均40㎡,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予以扣除后结算。
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回迁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以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房屋。
购房券的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按照《关于规范城区房屋征收购房券使用管理的通知》(霍房征组〔2019〕9号)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联户统建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在统一规划的村庄安置点,按规划设计要求,采取自行建设或联户统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并统一放线。
第十五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同等面积实行1:1置换找补结构差价,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10-20㎡部分或超出至人均40㎡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出20㎡以上或超出人均4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综合成本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重点工程处)测算,优惠价为综合成本价和安置房市场价的算术平均值。
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后剩余面积,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的1.7倍进行结算。
产权调换高层楼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10㎡分摊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沿街一层“住改商”的,可按一定比例置换回迁商业用途房屋并找补结构差价或给予使用功能补偿;非沿街一层的,给予适当经营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类型房屋原则上不予土地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装潢,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或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按时段或与每日递减相结合等方式,按户或与按面积相结合等办法,合理规范设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视情给予工料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及村(社区),应严格审查被征收房屋、计户及其安置人口情况,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应当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征收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基本情况
我们霍山县人口较少,征迁体量相对也不大, 2015年以前,主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并在2017年前全部完成13个安置区的回迁结算和交房工作。2019年之后,主要采取货币补偿、购房券安罝和联户统建方式。
二、《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建设发展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为规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管理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工作目标
(一)完善责任链条、健全征收体系,夯实征收工作基础。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收
过程中放水行为。
四、《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征收体系,全面落实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保障老百姓切身利益。通过政府引导、打非治违、标本兼治的综合措施,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征收新气象。
五、《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
法》起草经过
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我中心草拟了《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经过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加以修改整理成文,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把关。
六、《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
法》的主要内容
(一)城区住宅房屋,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比照国有评估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比照国有购房券安置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
(二)核心区以外其他规划区域住宅房屋,选择联户统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按规划设计要求,在安置点统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给予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比照国有购房券安置方式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
(三)其他房屋补偿及三费一奖(附属装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七、《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
法》的保障措施
(一)领导高调指挥。政府领导亲自动员誓师、亲自交办任务、亲自把脉策应;乡镇主要领导早会指挥调度、支招献计、撑腰打气;动迁人员为乡镇倾巢出动、尽锐出战的清一色镇村社区干部,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转变体制机制。征收中心负责征收部门日常工作,主要对属地乡镇征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拟定征收计划及行事历,着力推进调查认定、补偿方案、估价及稳评等重点工作。属地乡镇敢打硬仗、能打胜仗,而且心中有点子、手上有刷子。
(三)打牢确权基础。房屋合法性、面积、结构、用途等确权政策,采取专业人干专业事、专业事找专业人方式进行认定处理;规范整理“两表一图一单”、一户一档,认真梳理突出问题和妥善处理疑难杂症;严格两榜公示三查整改(自查复查抽查);设置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一切为了动迁,随时准备动迁,力促动迁成为水到渠成。
(四)注重依法行政。深入学习《土地管理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依法征收有底气,司法强拆没压力。钉子户往往是100-1=0,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建设或土地出让。坚持一切为打官司作准备原则,力求程序正当。
(五)改进动迁模式。采取“双选双包”方式(精选人员、自选任务和属地政府、县直单位包保),实行挂图作战。根据带头户、一般户、企业户等分类,动迁人员分组依次自选任务,“人人肩上有担子”;单位及行业企业,“谁家孩子谁抱去”,既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又有分有合、无缝对接。
(六)宣传铺天盖地。道旗横幅广播喇叭,融媒体自媒体等,多渠道、全方位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大声势,“搬迁”成为满眼入耳心中事,大宣传促进大征迁。
(七)部门协作联动。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现场监督考核,营造“一个拳头、一把尺子、一把锤子”的征收氛围;执法部门公安、城管、市监等,设立专门队伍随时随地跟进执法行动,特别是扫黑除恶,公安干警高调巡逻、深挖线索,配合征收活动,极大震慑了漫天要价或阻挠征收行为。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县征收工作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廉政为保障,树立目标管理和问题导向,强化为民惠民便民宗旨意识,持续推进实施“六大征收”:一是在创新征收上求突破,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二是在依法征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信访信法问题;三是在阳光征收上想办法,着力解决公开公正问题;四是在和谐征收上出实招,着力解决情理法理问题;五是在智慧征收上转观念,着力解决效率效能问题;六是在廉洁征收上常监督,着力解决干净干事问题。以期保障高质量推进征收项目,奋力打造城乡建设新高地,加快建设最美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