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汇报稿)。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霍山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ahhuoshan.gov.cn/zmhd/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霍山县财政局预算股(霍山县国投大厦9楼,邮编237200,电话502258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415066008@qq.com。
三、霍山县财政局办公地址
霍山大道国投大厦9楼预算股908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桑永春
联系方式:0564-5022587
特此公告。
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
县本级预算由县直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县直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按照综合预算口径编制,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本级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要求,优先保障“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
加强“四本”预算统编、统批、统用,强化政策集成和资金协同,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一般公共预算对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第五条 县级预算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财力状况、以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等,科学合理编制,提高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财政预算中期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全面加强财源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政府投资、扩大内需、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政策协同,积蓄经济发展新势能,为财源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大力开展“双招双引”,积极推动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形成新的税收增长点。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财源建设主体意识,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和财政自给能力。
第七条 县级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执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上缴,不得截留、坐支。县直部门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根据各部门历年组织收入情况、预算年度收入政策变化及支出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强化部门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将依法依规取得 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实行目标统一规划、政策统一制定、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 按照零基预算、绩效预算要求,县直部门支出预算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县级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定额标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重新评估论证项目支出的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结合财力可能,分类予以延续、调整或取消,打破支出固化格局。推进预算管理流程再造,促进财政政策、项目、资金向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聚焦。做实做细项目储备,概念性、框架性、无具体实施内容项目一律不予入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实行预算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资产配置等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采购结果,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政府采购申请,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在部门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部门预算衔接一致。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从严从紧编制,无依据和标准的不予安排。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县直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编制,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县直各部门预算。县直各部门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部门及单位预算需在法定时限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县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的项目支出,列入县财政部门非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要求,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并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尽快安排使用,未按规定时间使用的资金,全部依规收回统筹使用。
县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经县人代会批准的综合预算资金,由财政局将预算批复至部门,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按照支付流程,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县本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县财政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应优先从单位结余资金中安排,或在单位预算之内调整结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由县直相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县财政部门会商审核,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从预备费中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明文要求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评审论证,评审结果作为县领导审批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的非部门预算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或需二次分配的,以及年初预算未安排但又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相关部门、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长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以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积极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省、市、县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等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盘活资金资产资源。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态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对于部门、单位一般性支出、非急需非刚性项目经费年度结余资金,一律收回预算。
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销单位所有银行实有账户,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及代管资金全部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公物仓,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和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推进公共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资产开放共享,依规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必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财政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2016〕56号)同时废止。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
截止2022年5月6日,共征集意见3条,反馈单位部门是中共霍山县委办公室、中共霍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霍山县审计局均无意见。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中共霍山县委办公室 |
无意见 |
采纳 |
2 |
中共霍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无意见 |
采纳 |
3 |
霍山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关于印发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政〔202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
县本级预算由县直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县直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按照综合预算口径编制,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本级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要求,优先保障“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
加强“四本”预算统编、统批、统用,强化政策集成和资金协同,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一般公共预算对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第五条 县级预算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财力状况、以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等,科学合理编制,提高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财政预算中期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全面加强财源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政府投资、扩大内需、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政策协同,积蓄经济发展新势能,为财源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大力开展“双招双引”,积极推动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形成新的税收增长点。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财源建设主体意识,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和财政自给能力。
第七条 县级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执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上缴,不得截留、坐支。县直部门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根据各部门历年组织收入情况、预算年度收入政策变化及支出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强化部门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将依法依规取得 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实行目标统一规划、政策统一制定、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 按照零基预算、绩效预算要求,县直部门支出预算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县级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定额标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重新评估论证项目支出的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结合财力可能,分类予以延续、调整或取消,打破支出固化格局。推进预算管理流程再造,促进财政政策、项目、资金向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聚焦。做实做细项目储备,概念性、框架性、无具体实施内容项目一律不予入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实行预算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资产配置等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采购结果,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政府采购申请,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在部门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部门预算衔接一致。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从严从紧编制,无依据和标准的不予安排。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县直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编制,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县直各部门预算。县直各部门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部门及单位预算需在法定时限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县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的项目支出,列入县财政部门非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要求,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并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尽快安排使用,未按规定时间使用的资金,全部依规收回统筹使用。
县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经县人代会批准的综合预算资金,由财政局将预算批复至部门,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按照支付流程,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县本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县财政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应优先从单位结余资金中安排,或在单位预算之内调整结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由县直相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县财政部门会商审核,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从预备费中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明文要求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评审论证,评审结果作为县领导审批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的非部门预算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或需二次分配的,以及年初预算未安排但又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相关部门、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长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以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积极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省、市、县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等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盘活资金资产资源。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态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对于部门、单位一般性支出、非急需非刚性项目经费年度结余资金,一律收回预算。
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销单位所有银行实有账户,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及代管资金全部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公物仓,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和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推进公共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资产开放共享,依规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县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必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财政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2016〕56号)同时废止。
《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汇报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做好政府预算统筹工作,科学合理编制,提高规范化和透明度。认真执行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研判和制定过程
我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财政局预算股牵头起草文件,多次讨论修改,经意见征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吸纳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新一轮《霍山县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草案)》。
五、主要内容
(一)本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二)其中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 县本级预算编制优先保障“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
第六条 全面加强财源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政府投资、扩大内需、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政策协同,为财源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大力开展“双招双引”,积极推动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形成新的税收增长点。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支管理,强化部门收入统筹。县级非税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部门收入统筹。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管理。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流程。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县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预算追加管理。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县财政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县财政承担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明文要求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预算追加评审论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管理。
相关部门、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报分管县长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以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盘活财政资金资源及银行账户管理。县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常态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六、创新举措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追加审批的管理,优先保障“三保”支出,完善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流程。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为县财政部门,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霍山县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2016〕5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