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清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6-02 17:04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税务政策清单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咨询电话:12366)

2、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咨询电话:12366)

3、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咨询电话:12366)

4、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91号、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咨询电话:12366)

6、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工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咨询电话:12366)

7、对于以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③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④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购入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扣除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8、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不超过所得额的30%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咨询电话:12366)

9、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6号公告,咨询电话:12366)

10、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22〕4号,咨询电话:12366)

1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咨询电话: 0564-5038816

12、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咨询电话: 0564-5038816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12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4、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6、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7、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8、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1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咨询电话:0564-5038816

19、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咨询电话:0564-503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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