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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