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0-07-14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看病负担。中央、省、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年人均40元、30元、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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