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1-04-05 00:00作者:管理员 字体:[  ]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水库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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