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公示公告

霍山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事项告知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5-17 14:50信息来源:霍山县人社局 字体:[  ]

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为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更加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各自权利和义务,掌握工伤保险办事程序,我局梳理了以下业务办理须知,请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仔细阅知。

一、企事业、机关单位参保须知: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办理增减员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费用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

二、建筑项目参保须知:

全县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统一启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动态实名制信息报备网上办理,所有项目参保人员名单必须在系统全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后期对未在网办系统报备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赔付;

建筑项目没有为职工办理实名制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职工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需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存在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同时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其单位承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而由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认定受理之日期间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在递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时,应仔细核对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联系人电话信息,避免因联系电话填写错误导致无法参加鉴定。

五、转诊转院待遇处理须知: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县工伤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霍山县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审核用章后,报县工伤中心审批。工伤职工未向县工伤中心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须知:

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及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定点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及市级经办机构审批而直接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伤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须知:

(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八、县工伤业务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县人社综合窗口:0564-5021293

县工伤中心:    0564-5032881        0564-5026936

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人事变动,请务必做好交接工作。

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