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彭保友等28名被告人(被告单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彭保友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叶乃发等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一被告单位单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利用彭保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保友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彭保友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