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乡镇文化站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5-18 00:00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市委、市政府2009年新增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列为市政府民生工程的决定,根据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增强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着眼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农村文明程度,以完善服务条件和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增强服务,争取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运行活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促进县乡村三级文化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和完善,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县所有乡镇基本建有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文化站,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文化站队伍、合理有效的农民乡镇文化站管理体制,乡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有显著改善,乡镇综合文化站成为当地农村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场所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课堂,成为农村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平台。

  根据国家“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全县共有1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列入国家项目库,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各乡镇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

  三、实施范围及步骤

  实施范围及步骤:霍山县已列入国家“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根据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四、资金筹措

  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按 41.5万元标准投资,其中建设资金3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 11.5万元。

  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政府为主安排,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县市区按7:3的比例承担。

  (一)建设资金补助:

  1、每个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 20万,省财政补助 7万元,县财政补助3万元。

  (二)内部设施购置补助

  对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5万元,省财政补助3.5万元,县财政补助3万元。

  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配套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严格禁止负债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五、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设施配套标准。

  1、规模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要求,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全县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经济状况比较好,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适当增加面积。

  2、选址要求:选址要综合考虑群众就近、经常性参与及交通因素,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3、内部功能设置:(1)办公室;(2)图书阅览室;(3)文化娱乐室;(4)信息资源共享室;(5)科技培训室;(6)室外活动场。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县文广新局按照中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规划制定年度目标,按照建设标准,分计划逐步实施。对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申报,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文广新局商定布点后,联合行文上报。对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应征求发改委、文广新局意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

  (三)落实责任主体,实行责任制。县要落实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的审批、编制建设规划;文化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配套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与管理。国家和省里下拨的资金为一次性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源整合,加强监管。统筹好有关方面的建设内容,不搞重复建设,更好的发挥农村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项目责任单位定期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进度。县发改委、财政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如期竣工投入使用。乡镇综合文化站属于公共文化设施,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严格禁止乡镇综合文化站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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