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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7-24 10:56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霍政办〔20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4        

 

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入市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现状为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二条  入市主体

(一)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原则上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施入市。

第三条  入市地块

(一)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

(二)入市地块应当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入市地块权属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调剂相应的土地,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

第四条  入市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当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关事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交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标准、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等要求,经会议研究通过后,按土地出让程序公开入市交易。

(三)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在出让、出租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地价评估

按同地同价原则,入市地块出让地价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评估,出让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六条  民主决策

入市决议、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入市事项,入市主体应当履行本集体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入市事项经集体确定后,须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并签字盖章确认。经乡镇会议研究决定的入市事项,需提交会议纪要。

(一)入市地块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入市事项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同意授权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

(二)入市地块属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同意授权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

前(一)(二)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入市地块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入市事项须经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料提交

入市主体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如下入市资料: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书》;

(二)补偿协议;

(三)注销或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六)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

(七)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或乡镇规委会纪要;

(八)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交易组织

经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入市主体出具委托书,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共同组织入市: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界址、面积、使用年限、交易方式、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等,报县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市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

(四)竞买人须在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县国库支付中心指定银行账户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入市地块需设定底价的,由入市主体邀请相关部门在交易活动前集体研究确定。

(六)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霍山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易双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按农村产权交易方式进行。

第九条  成本核算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全部计入土地成本。

(二)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包含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保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业务支出等据实支付,若出让价款不足弥补成本的,按照以上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保基金等顺序支付。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按成交价款的60%标准核算。

(三)区片综合地价即为收回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社保资金按照《关于调整霍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2243号)文件执行。

(六)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评估费等,总额不超过出让价款的2%

第十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该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入市成本后的差额。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入市商业用地增值收益部分,按15%的标准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

(二)在土地成交及出让价款全部缴清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财政部门按调节金的30%拨付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用作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调节金后的剩余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等。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收。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

受让人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和税费缴纳凭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可依法办理其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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