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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19 08:50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秘〔20184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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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中药产业发展,打造中药产业强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打造西山药库、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意见》(霍发201717号)、《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霍政秘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3号文件)、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市西山药库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六发改环资2017389号)、《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霍政201791号)、《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霍政2016102号)、《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霍政办201652号文件)等文件规定,借鉴外地中药产业发展先进经验,结合我县中药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石斛、灵芝、断血流、茯苓、天麻、百合、苍术、覆盆子、葛根、白及、多花黄精、重楼等特色道地中药材的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医药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中药产地专业交易市场、综合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建设;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创意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设的项目不纳入奖励,其它西药类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现代中药农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条  基地建设方面。支持企业或大户建设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基地,鼓励霍山石斛、灵芝由设施栽培向林下、仿野生等原生态栽培模式转变,新增霍山石斛、灵芝原生态种植净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限额30万元;新增其它中药材种植净面积2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限额30万元;给予新增中药材种植净面积2000亩以上的乡镇,次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新增中药材种植净面积500亩以上的村,次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通过十大皖药示范基地验收、取得授牌的企业,单独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种源保护方面。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托生态和药材资源优势,建设珍稀药用植物种源保护基地,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面积50亩以上的种源保护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建设、维护成本1000元,限额30万元。

第五条  良种繁育方面。企业或个人新培育出抗病、抗逆、高产、适宜规模化种植的优良品种,通过相关机构检验认证并在全县范围推广,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繁育成本和推广费用20万元。

 

 

第三章  现代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六条  现代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政策。新建和扩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不同扶持政策,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0%

2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5%

3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0%

4、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赁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3年内租金标准为3/*平方米。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60/平方米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提供按揭贷款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购买县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新建项目,购房款享受固定投资补助。

5、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中药加工类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缴纳厂房预算造价15—20%作为保证金后,由所在园区代建厂房,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购买土地厂房及办理相关证照。对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中药加工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3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3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6、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7属于中药工业发展类项目,累计实际投资达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引进上市公司来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的,对项目招商团队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20万元;项目主体建成后,先兑现50%奖励资金,项目投产后,再兑现 50%奖励资金。

第七条  药品技术转让、研发和产品培育扶持政策。

1、通过药品研发、在研药品权属转让、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生产的优势药品,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按实际转让费用的30%对该品种批文持有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品种仅支持一次。

①现有大品种(年销售额亿元以上)或潜力大品种(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

②有新药证书(仍在新药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内或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③有价值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

④具有一定市场独占性的药品(全国生产家数小于5家);

⑤应用于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多发病、肿瘤、重大疾病的药品品种。

2、普通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投产的,对该品种批文持有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药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扶持政策。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省级(不局限安徽省)医保目录每个药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大品种扶持政策。对在霍山注册生产,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扶持政策。对完成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标准研究的企业,成功申报配方颗粒生产许可,生产工艺及标准备案后,在我县生产的,给予每个申报备案成功的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扶持政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县投入生产,可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 9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6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30万元。

第十二条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扶持政策。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鼓励条件适合的园区或企业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孵化园;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GMP厂房)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十四条  仿制药扶持政策。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十五条  绿色工厂和产品认证扶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现代中药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机构扶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当年承担国家或省部级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给予不超过课题研究总费用的20%支持。

第十八条  中药产地专业交易市场、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扶持政策。参照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条件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中药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支持中药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首次获批A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中药材及中药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扶持政策。新引进的中药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且在线运营一年以上,年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县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且一年内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文化、旅游、康养项目扶持政策。对新建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创意文化产业园、中医药康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创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医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扶持政策参照《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中药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专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如市县西山药库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资金、县政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新产业扶持资金等明确支持的,由县西山药库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西山药库办公室”)协助企业和相关部门申报无明确支持的资金由专项引导资金予以兑现。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不断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第二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药农业项目每年6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验收,由县财政局、农委、中药产业发展局、县西山药库办公室、第三方审计机构联合验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现代中药工业生产项目和中药产地专业交易市场、综合交易市场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或当年10月份前开工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含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四)有专业的企业管理团队、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获得新药注册证书、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IIIIV期临床实验的品种;

(二)当年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投入生产的品种;

(三)当年承担国家或省部级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专项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专项引导资金申报由县西山药库办公室牵头组织。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初核。

(二)择优支持。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建议上报县西山药库办公室审查,由县西山药库建设领导组最终审核确定。

(三)资金认定。固定资产基数认定由县西山药库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认定,出具认定报告,确定扶持基数,报经县西山药库建设领导组批准,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拨计划。

(四)资金拨付。根据县西山药库建设领导组批准确定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县财政局在资金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引导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督。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函,并接受县西山药库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经信委、招商局、科技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虚报冒领专项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本息。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专项引导资金由县西山药库办公室商县财政局(产业投资公司)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总部经济、税收优惠等参考《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霍政201791号)、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霍政办20165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和机械设备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决策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西山药库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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