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60号 |
吴哥建材经营部(郑久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霍山昊哥建材经营部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Q6L7U57
|
郑久霞 |
我局依法就霍山佳格粮油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商标专用权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的涉案产品是由当事人联系供货的。当事人在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下,从左某(合肥人)处购进白酒,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从左某(合肥人)处购进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 |
1、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当事人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