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233号 |
霍山县康惠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霍山县康惠百货经营部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Q4R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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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华 |
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霍山县康惠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迎驾贡酒”洞藏16白酒涉嫌假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部销售的“迎驾贡酒”洞藏16白酒现场存14瓶,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初步判定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
该部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现责令你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14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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