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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发改委《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5-11 10:00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问:该方案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规范。我委根据县政府安排,牵头起草了《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并吸收了县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等22家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

问:该方案的总体要求?

答: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该方案的制定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县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是什么?

答:(一)审查范围。县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会议纪要、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审查。以多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县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县发改委。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县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后,提交县公平竞争联席会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县政府审议。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县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会签发文。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单位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问:如何启动工作程序?

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或修改调整;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存量清理情况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问:为顺利推进该方案的实施,该方案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委负责人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建立和落实县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于2018年2月10日前分别报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3.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评估机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乡镇(园区)、各部门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上级机关授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建议报告上级机关。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乡镇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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