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发改委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批准服务信息

【监管细则】霍山县发改委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电力设施保护)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3 13:54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霍山县发改委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37、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38、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39、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40、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41、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3条: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37条: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机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压擅自并网,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38条: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一、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3、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以下的,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

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 “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以下的,初次违法、窃电行为轻微。

二、违反下列情形的,应交电费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3、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以下的,再次违法。

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电费1倍罚款:

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3、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至5万千瓦时的,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 

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以下的,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电费3倍至4倍罚款:

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3、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千千瓦时至5万千瓦时的,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3.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3、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至4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4倍罚款;

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1 倍以上至2倍的罚款;

5.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处应交电费2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2倍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6.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上的,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五、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电费5倍罚款:

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屡次窃电的;

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上的,屡次窃电的。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39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损失额度的5%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轻微,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损失额度的8%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严重,尚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损失额度的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承担赔偿损失的。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40条: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 建议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第41条: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没有开工建设,情节比较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2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3、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2月以上3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4、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3月以上4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罚款。5、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4月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