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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发展改革委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2 16:30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有关机构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3 粮油质量检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案件调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六)委托、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4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5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6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平战转换。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皖人防综〔2021〕31号):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9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规范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1.《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合格证发放的通知》(皖人防综〔2018〕87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需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和永久式铭牌《合格证》。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
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委托
主体
处理意见
及理由
备注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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