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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教育局2022年其他权力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11-11 15:17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4.送达阶段: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5.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处理决定,归案并存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的;(2)没有及时开展幼儿园考察、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法违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名单的;或者不按照时间要求超时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擅自改动评审结果,损害申报学校合法权益的;(5)在专家评估过程中未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影响结果公正的;(6)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4)因审查不严,对不具备相关要求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予以备案,损害考生权益的;(5)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提交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和民办高职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确认件,按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监督学校决策机构履行职责情况、按照章程办学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提交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和民办高职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学校修改章程备案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和备案的;3.因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予以备案的;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5.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提交的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确认件,按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监督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职责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提交的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和备案的;3.因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备案的;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5.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提交的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确认件,按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监督学校决策机构履行职责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提交的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和备案的;3.因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予以备案的;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5.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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