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6〕92号)和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六教基〔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保教费最高标准
通过对幼儿园办学条件、办学投入、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详见附件《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确定办园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最高标准。
A类园最高3500元/生/学期;
B类园最高3000元/生/学期;
C类园最高2500元/生/学期;
D类园最高2000元/生/学期。
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
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进行核准。各园一律不得收取课程费、材料费、兴趣班费等,坚决禁止变相收费和乱收费行为。
2.完善收费备案制度。各民办幼儿园申请普惠性认定时,应根据教育局确定的办园等级和办园成本测算,填报《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备案申请表》,加盖幼儿园、中心学校公章,一式三份,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呈县发改委重新审核备案。收费标准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3年,调整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老生收费标准高于备案价格的,按备案价格执行。
3.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有收费备案表、公示表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4.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账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为今后保育教育费成本审核和核拨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三、有关要求
1.退费要求。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退还幼儿家长部分保教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普惠认定。一是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二是资格审核。县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三是协议确认。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县教育局与其签订协议。四是公示挂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制度,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授予“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
3.加强监管。县教育、财政、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大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维护良好的学前教育收费秩序,并妥善处理幼儿家长的诉求,及时化解收费矛盾,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附件:
1.霍山县普惠制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备案申请表
2.霍山县普惠制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3.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
霍山县教育局 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霍山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1:
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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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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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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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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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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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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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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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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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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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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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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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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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中心学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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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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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该表填写一式三份,发改、教育各一份审核、备案,幼儿园留存一份。
附件2:
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幼儿园名称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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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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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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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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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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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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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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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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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班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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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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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说明:该表填写一式三份,发改、教育各一份审核、备案,幼儿园留存一份。
附件3:
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霍山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收费标准通过合同约定并经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投入、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等因素,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D四类。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别由县教育局认定。
第六条 A、B、C、D四类幼儿园分别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A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班额及保教队伍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900分以上,且通过市级一类幼儿园或市级优秀民办园评估。
(二)B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达到“两教一保”配备标准,超班额比例在10%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850分以上,且通过县级一类幼儿园评估。
(三)C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和超班额比例在15%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750分以上。
(四)D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或超班额比例未控制在15%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750分以上。
第七条 B类、C类、D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公建民营免收租金的幼儿园的保教费不得突破B类标准。认定为A类、B类、C类的园擅自增加班级或增加超班额班级直接下降二个等次。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按照本办法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决议(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教职员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八)最近一年的办园成本测算。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由县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教育局将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为相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县教育局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县教育局将及时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县教育局统一制作“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园内醒目位置,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伙食费等其它代收费项目应当经教育局核准后据实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具体标准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为1年(幼儿园法人、办园园址发生变更,需重新认定),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每年通过年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年检不合格的直接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县教育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相关标牌,责令其清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2年内不再接受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